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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空港新城營商環境,優化市政道路(含市政綠化)開挖、占道審批程序,規范收費標準,同時美化城市形象,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結合我新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道路(含市政綠化)是指空港新城范圍內市政道路與城市綠化。
第三條 在新城市政道路(含市政綠化)范圍內,進行的城市道路、橋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消防、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園林綠化、地鐵、人防等設施的建設和養護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由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審批,由城市管理局負責日常巡查工作;為保障企業開口等工程質量和工程形象,原則上由空港市政(綠化)維護管養單位負責企業開口工程的設計、實施及保修期間的維修、養護。
第五條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對城市交通秩序影響較大的,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應征得交警部門同意,并要求申請單位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對城市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及管線有影響的,應征得其行業主管部門及權屬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占用、挖掘手續。
第二章 依據
第六條 根據國務院《市政道路管理條例》、《陜西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物價局聯合文件《關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標準的通知》陜建發[2015]141號,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陜建發[2015]194號,《西安市城市綠化樹木、草坪補償收費標準》。
第三章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含市政綠化)管理
第七條 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應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
新建、改建地下管線,應對有規劃的路段和區域同步預留用戶接管和相關路段接管,避免對城市道路的重復開挖。
在申報單位資料齊全且符合挖占條件的情況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項5個工作日辦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項目,交警部門10個工作日提出審查意見。
第八條 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單位(個人)持下列資料到政務大廳辦理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手續:
(一)申請表(制式表格,建設單位填寫、蓋章);
(二)法人委托書(制式表格,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
(三)道路挖掘占用設計圖三份(藍圖,詳細標注開口、圍檔占用信息)
(四)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交通組織、圍擋、安全文明、施工銘牌、治污降霾)。在城市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排水管道保護范圍進行鉆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降水、深基坑作業、暗挖施工等,建設單位需提交專家論證同意的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項目,應組織召開專題占道施工圍擋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單方向封閉半幅以上(含半幅)車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項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個月以上的項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樞紐或人口密集區周邊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項目。
(四)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項目。
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相關人員,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各相關管線單位,交警部門。
由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會同空港市政(綠化)維護管養單位、交警、管線產權單位、申請單位(個人)共同踏勘現場,確認工程范圍及挖掘修復工程量,出具《挖掘(占用)繳費通知單》,申請單位(個人)向財政局非稅收入賬戶繳費,財政局確認收款后向申請單位(個人)出具財政部門正式票據。收費類型主要有: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見附表1),如占用市政道路的工程,還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見附表2);占用市政綠化的工程,還需繳納市政綠化補償費(收費標準見附表3);涉及開口道路在市政公共綠帶穿過部分的工程費用,根據企業提交的施工圖由財政局進行核價確認并收取相關費用,所有收費專項用于空港新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憑繳費憑證,核發《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樣本見附件6)。新建道路(含管網)、養護施工、搶修(險)施工不收挖占費用,但需要報批備案,必須取得《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因搶修市政、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廣電、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臨時占用道路的,做好警示標志后,可先行占用,并在24小時內補辦申報手續。
第十條 臨時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有下列情形時原則上不得批準:
(一)占用、挖掘位置嚴重影響交通,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的;
(二)臨時道路占用對挖掘道路需要遷移較多管線、設施,影響人民正常生產生活的;
(三) 占用、挖掘嚴重影響城市整體容貌景觀;
(四) 占用、挖掘位置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十一條 對下列占用、挖掘行為,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須嚴格規定占用、挖掘時間,建設單位應制定應急方案報公安交警部門審批,并報規劃建設(文物)局備案。
(一)城市主干道;
(二)公共汽車站(亭)30米范圍內;
(三)醫院學校門前50米范圍內;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10米范圍內。
第十二條 臨時占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占用期滿仍需繼續占用的,需提前7天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依據下列規定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積、期限。
(一)按照國標《土方與爆破施工及驗收規范》和《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積。
(二)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和招投標中標施工工期,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時間。
(三)嚴格審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積的組成部分。
(四)具備分段施工條件的,依據工藝特點分段許可,完工一段恢復交通后再許可一段。
(五)占道圍擋內嚴禁設置辦公場所、宿舍、食堂、停車場、材料加工區等設施,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加工材料的,應嚴格控制占道面積。
(六)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挖掘、占用道路、橋涵的工程項目,應24小時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進行勘探及道路維修養護,原則上實行夜間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對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電、氣、熱等橫向過路的用戶項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鋪設地下管線、更換管道宜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無法進行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盡量采取分段夜間施工,白天溝槽上方設置鋼板覆蓋,確保交通通行。
第十四條 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持延期申請在到期前辦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因施工管理不當造成施工延期的,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并按許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組織方案,申報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需要,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決定縮小挖掘、占用面積,縮短挖掘、占用時間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第十六條 挖掘、占用車行道施工的,應當設置車輛、行人便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明顯標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應當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應采取搭設便橋等臨時措施,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七條 占道施工工地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應按批準的用途、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二)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應適時縮小圍擋面積。
第十八條 占道施工圍擋迎車方向或轉角要采取切角或圓弧圍擋方式,提高交通視距。有條件的圍擋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九條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并在圍擋醒目處懸掛《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及施工銘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間懸掛紅色警示燈。
第二十條 占用道路期滿后,占用挖掘單位(個人)在10日內對損壞路面、綠化及其它設施進行修復完畢。修復完畢后,空港市政(綠化)維護管養單位組織挖掘單位(個人)、產權單位、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進行驗收,空港市政(綠化)維護管養單位憑工程驗收單及工程量確認憑證向財政局申請工程費核算及工程款撥付。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不得挖掘,大修的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審查后報管委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挖掘市政道路敷設、改造地下管線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將管線施工圖紙報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審批。
第二十三條 對市政道路實施挖掘、占用的單位(個人)不得超越審批許可范圍實施,不得隨意更改挖掘、占用的范圍;要切實做好治污降霾工作等有關的環境保護工作與安全文明施工;挖掘施工與地下現有管線、設施發生沖突時,不得隨意處理,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報請市政配套管理服務中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需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服從并按時清退場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