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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各街鎮:
《西咸新區空港新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管委會2019年第57次專題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西咸新區空港新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西咸新區空港新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更好的滿足群眾對飲水安全的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新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城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而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機電設備、凈水消毒設備、管理站房、輸配水管網等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補助。
第三條 維修養護基金來源主要為新城級財政補貼和村級水費提留兩部分,新城級財政補貼資金稱為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費用原則上以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為輔,村級水費提留為主。
第五條 農業農村局會同財政局做好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的籌集、安全使用相關工作;各街鎮負責監督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做好村級水費提留部分維修基金的收取、安全使用等工作。
第六條 若有省、市專項補助資金和農村供水工程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及各類捐贈所得資金中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均列入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
第七條 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和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按以下標準核定:
(一)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以新城現有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數量按照1年1處1萬元予以補助,納入新城財政年度預算,以后工程處數若有增減變化,以每年年初經核實數量為準;
(二)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按工程月抄表水量的5%乘以用水單價確定,這項費用由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自行提取,街鎮村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維修養護基金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賬、專用”。
(一)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街鎮村組監管。
使用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報所在村委會批準同意即可組織實施,資金籌措、使用情況向街鎮、新城農業農村局備案。
(二)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由新城農業農村局負責管理,新城財政局監管。
使用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先由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維修申請,村級初審后轉報所在街鎮復核,最后上報新城農業農村局批準組織實施。
(三)各類維修養護基金未經批準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額使用。
第九條 凡自覺接受新城街鎮村組監管,進行正常管理,實現裝表計量、按時收繳水費,并足額提留村級維修養護基金已連續滿3個月(以本辦法實施日為參考)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方可列入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補助范圍。
第十條 對不能足額從水費中提留、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的農村供水工程不得下撥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各項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基金中核報。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一條 維修養護基金申報應符合以下使用條件。
對單筆維修養護費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維修養護項目,使用村級水費提留維修養護基金;
對單筆維修養護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養護項目,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可以申報使用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二條 申報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前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必需提供村級提留維修養護基金賬戶記錄及維修養護基金累積賬戶額等憑證。經審查同意符合使用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的維修養護項目,維修養護結束并經新城農業農村局驗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憑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使用審批表、維修實施方案、用款申請、竣工驗收書申請劃撥資金。
第十三條 維修養護基金采用“分級承擔、分塊負責”的辦法,各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積的村級提留維修養護基金。
供水工程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由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單位(或個人)使用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年度標準的98%。
第十四條 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街鎮匯報,并上報新城農業農村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新城財政承擔實際發生費用的50%,剩余50%由各街鎮承擔。
第十五條 為管理和使用好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每年3月上旬,新城審計部門將集中對新城所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新城級維修養護基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維修養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申請維修養護基金的單位應保證申報項目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維修養護基金,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新城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