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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及相關文件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作如下修訂,特此公告。
一、將《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將《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修改為:“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將《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1目修改為:“1.結合我省地區經濟情況、行業特點及企業規模,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確定(以下應稅所得率僅適用于事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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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
上一年度收入總額(萬元) |
西安市 |
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 |
榆林市、延安市 |
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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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
0-500(含) |
3 |
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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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5 |
5 |
5 |
5 |
|
|
制造業 |
0-1000(含) |
5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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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
9 |
8 |
6 |
7 |
|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0-500(含) |
4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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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7 |
6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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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
0-500(含) |
8 |
7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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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9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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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
0-2000(含) |
8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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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 |
12 |
11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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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
0-500(含) |
10 |
9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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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11 |
10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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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
0-500(含) |
17 |
16 |
16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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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20 |
19 |
19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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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
0-500(含) |
12 |
11 |
1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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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
13 |
12 |
12 |
11 |
四、將《辦法》第八條修改為:“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成立國地稅聯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國稅機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轄區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確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重新公布。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