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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空港新城安委會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空港新城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開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治及其信息報告、通報工作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空港新城安委會成員單位依法指導、監督本街(鎮)辦、本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嚴格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本街(鎮)、本行業(領域)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將《安全檢查記錄及隱患登記冊》和《隱患整改復查登記冊》發放至所監管生產經營建設單位,督促其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空港新城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頻次和程序
第六條 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頻次應滿足:
(1)日常安全檢查頻次由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通過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類型、管理水平、安全現狀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檢查頻次,但應保證每年至少對所有法人單位進行1次監督檢查,對于街(鎮)辦、行業(領域)內個體工商戶較多的,可根據監管力量確定每年抽查比例,但應保證5年至少對所有監管個體戶進行1次監督檢查;
(2)每季度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季節性監督檢查;
(3)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必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當獲知某類生產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時,應舉一反三,及時進行事故類比監督檢查。
第七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及時組織進行相關專業的監督檢查:
(1)頒布實施有關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原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重新修訂的;
(2)發生事故或對事故、事件有新的認識;
(3)氣候條件發生大的變化或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第八條 空港新城安委會成員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報安委辦(附件1)。
第九條 監督檢查的程序為:
(一)聽取受檢查單位安全工作匯報;
(二)查看受檢查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記錄資料;
(三)對企業生產經營建設現場進行檢查;
(四)向受檢單位提出檢查意見,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及隱患登記冊》。
第三章 隱患治理及復查
第十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等隱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予以糾正,不能現場整改完畢的,在《安全檢查記錄及隱患登記冊》中填寫隱患情況。
第十一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要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實行“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復查消號、存檔備案”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待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驗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在接到受檢單位完成報告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在《隱患整改復查登記冊》中填寫隱患整改復查情況,由受檢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十三條 受檢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屬于其他有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移送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并記錄在案備查。
第四章 信息報告和通報
第十四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應當于每月4日前,以書面和電子版的形式將上月《安全監督檢查匯總表》填寫完畢,并上報空港新城安委辦。如當月未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安委辦將于每月10日前,將安委會成員單位上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通過督查通報的形式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
2、安全檢查記錄及隱患登記冊
3、隱患整改復查登記冊
4、安全監督檢查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