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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加強空港新城轄區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參照《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城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空港新城轄區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新城轄區內禁止生產和批發煙花爆竹。
三、正平大街、灃涇大道、天翼大道、凈業大街、福銀高速、萬聯大道所圍區域為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除上述規定區域外,下列地點及其五十米距離范圍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優秀歷史建筑物保護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風景名勝區、林地;
(五)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療養院、養老機構;
(六)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影劇院、博物院、圖書館、商場、展覽館;
(九)軍事設施所在地;
(十)住宅小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按照以上規定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設置明顯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四、331縣道與渭城大道(注:331縣道與208省道交點至杈揚村及杈揚村含西寨村、龍巖村以南、龍巖村含董家村、北朱村含南朱家以東),(除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范圍)為新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區域、限制銷售燃放爆竹。
限制銷售燃放爆竹區域,可以銷售爆竹時間為農歷除夕前五日至正月十五,其他時間禁止銷售。
限制銷售、燃放爆竹的區域,可以燃放爆竹時間為農歷除夕至農歷正月初五期間和正月十五每日七時至二十二時(農歷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一時),其他時間燃放爆竹,必須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并得到許可后方可燃放。
五、爆竹臨時零售經營點,由空港新城安監、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各街(鎮)辦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布設。
從事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在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銷售煙花爆竹。從事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從有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買合格產品,嚴禁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條件的經營戶、個人銷售煙花爆竹。
六、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員密集場所投擲,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禁止在居住區的樓道、陽臺燃放煙花爆竹,物業服務組織應當設置本服務區域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點,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
七、確因重大活動需要舉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
公安機關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后,并經新城管委會同意后,方可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八、重度污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以及三級以上應急響應期間,空港新城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提示民眾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九、空港新城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安排銷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銷售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改創、教育衛體、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十一、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或者未成年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十二、空港新城轄區內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由空港新城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禁止銷售、燃放各種靈敏度高、危險性較大的品種。
十三、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十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內,舉辦開工、喬遷、汽車銷售、奠基、婚喪嫁娶等事務及其他活動,可以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十五、在新城范圍內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顧客提供代購煙花爆竹服務;
(三)為顧客提供運輸煙花爆竹服務。
十六、在空港新城轄區內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民眾提前書面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酒店、賓館等各類經營者應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七、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安監、公安部門舉報。安監、公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十八、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
(二)對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
十九、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一)非法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二)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在空氣污染二級以上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對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指定顧客購買并燃放煙花爆竹的;
(五)對在空港新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內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勸阻、報告義務,并發生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
二十、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有關工作人員未盡職責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陜西省西咸新區空港新城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