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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涇河空港新城段的管理與保護范圍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圍
涇河空港新城段河道管理范圍:涇河空港新城段位于涇河右岸,西起太平鎮棗坪村與禮泉縣交界處,東至修石渡大橋,全長13.1公里,河道管理范圍按照涇河50年一遇洪水線外30米劃定。
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邊線向外30米。
具體以界址點位為準。
二、在涇河空港新城段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空港新城水務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空港新城水務局聯合有關部門批準。
(一)臨時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灘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過河便橋、碼頭的;
(三)打井、鉆探,穿堤埋設管線的;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礦產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開發旅游資源的;
(五)其他必須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空港新城水務局審查同意,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批權限報經空港新城水務局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應急搶險救災等涉河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違章丁壩、順壩、圍堤、生產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傾倒垃圾、礦渣、煤灰、廢棄土石料和其他廢棄物;
(三)圍河造田、圍墾河道、種植阻水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設置攔河漁具。
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開渠、挖窖、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