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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查處“禁燃區”內的散煤違法銷售行為,清理“非禁燃區”內非政府定點的散煤加工、銷售經營場所。對舉報的非法散煤銷售線索及問題,依法依規進行核查處置。
2.指導開展打擊非法散煤銷售專項檢查,建立散煤監管聯動協查機制,對重點區域進行巡查檢查和聯合督導檢查。
3.采暖季每月組織對新城定點的散煤銷售供應網點的煤質進行監督抽查,對抽檢結果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查處抽檢不合格產品。
4.負責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合區局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強制檢定類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監督檢查。
5.打擊為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以及發布廣告的行為。
6.對新城流通環節加油站、油庫的油品質量實施質量監督抽查,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車用尿素和假冒鉛蓄電池等行為。
7.配合新區開展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箱內柴油質量抽樣調研。
8.開展生產、銷售環節涂料、膠粘劑、油墨、清洗劑等含VOCs類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公示抽檢結果,依法處理抽檢不合格產品。
9.組織相關部門在臭氧高發季節,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環節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執行情況進行抽樣檢測。
10.加強對商品過度包裝和塑料制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者遵守限值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
11.新城黨委、管委會明確的其他生態環保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