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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查處摩托車和非機動車非法載客若干規定
2020年6月30日
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0日
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規范客運市場秩序,查處摩托車和非機動車非法載客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查處摩托車和非機動車非法載客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利用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非法載客。
乘車人不得乘坐非法載客的前款車輛。
具體車輛類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載客行為,依法扣押車輛,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載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車站、火車站、地鐵站、批發市場、商場、醫院、學校、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流密集場所周邊非法載客的;
(三)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載客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車輛時,應當制作并當場向當事人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妥善保管被扣車輛。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扣押決定書后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應當立即退還車輛。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經公告三個月當事人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押的車輛依法處置。
第六條 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載客活動中,應當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公眾乘坐合法經營車輛。
第八條 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查處摩托車和非機動車非法載客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