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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文獻屬國家財產,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如有違反借閱制度及損毀、遺失、偷竊文獻行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損毀文獻:指圖畫、圈批點、折疊、剪裁、撕頁、污損、描拓文獻以及損壞芯片、條形碼等。視情節輕重按以下條款處理:
1.損毀情況較輕,修補后仍可使用的。普通圖書每項每頁按5元罰款,孤本或重要圖書酌情加倍;損毀圖書芯片、條碼者,需收取加工費每冊5元,若私自更換文獻芯片或條碼者,按竊書論處。
2.損毀情況嚴重,無法修補,影響內容完整及閱讀者。應賠償原文獻,不能賠償原文獻的,按原文獻不同的出版年,賠償標準如下:1985年以前出版的書刊,按原價10倍賠款;1986年-1989年出版的書刊,按原價8倍賠款;1990年-1992年出版的書刊,按原價5倍賠款;1992年以后出版的書刊,按原價3倍賠款。讀者在賠款后,若獲得原文獻,可憑賠款憑證辦理退款手續,同時扣除圖書加工費5元。
3.已原文獻賠償者,其損毀文獻經注銷后歸賠償者所有:已金額賠償者,其損毀文獻歸本館所有。
4.讀者借閱文獻時,請仔細檢查該文獻是否有損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人員申明,并要求工作人員加蓋圖書污損章。
三、遺失文獻:指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遺失所借文獻。應以完好無損之同版本文獻賠償,如無法以相同文獻賠償,則參考第二條第二款進行賠償。
四、偷竊文獻:指讀者在借閱文獻時,凡未辦理借閱手續,擅自將文獻攜出館外,并不聽從勸阻者。按被竊文獻定價3-10倍罰款。屢次竊書者,將報告治安管理部門處理。
五、外借文獻超期:到期未辦理續借手續和逾期未還者。從到期的第2天起,計算逾期費,每天每冊0.10元,累計達到10元的讀者,需交納響應逾期費。
六、發生上述情況者,在未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前,其所持讀者證將被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