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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制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藥等生產項目或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它廢物回收、加工場;
(4)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5)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
(7)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采石場、粘土、磚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