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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定,生態環境部批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于2020年7月1日起開始全面實施。
一.《標準》的適用范圍:
行業排放標準自身規定了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例如煉油、石化、合成樹脂等,執行行業排放標準規定;行業排放標準引用本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例如涂料油墨膠粘劑(儲罐、工藝除外)、制藥(儲罐、工藝、廢水除外)、農藥等,通過引用而生效;未制定行業排放標準,或行業排放標準未作規定,執行本標準。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GB37822規定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依據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執行。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二.《標準》實施時間和主要內容:
新建企業于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于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無組織排放和有組織排放最大的區別在于,有組織排放主要關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而無組織排放則主要關注企業儲存、運輸、生產、使用等各環節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是否達到標準要求。因而,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的密閉管理才能有效管控無組織排放。
具體措施: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產生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
二、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

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引導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
三、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钡脑瓌t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

四、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7月15日前,根據產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來源等,確定VOCs控制重點行業,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臺賬。
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責任到人。
五、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實現減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加大油氣排放監管力度,并要求企業建立日查、自檢、年檢和維保制度。
六、堅持幫扶執法結合,有效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結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
開展監測執法聯動,7月15日前,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
七、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高精準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
八、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大培訓力度,各地組織開展VOCs治理政策、標準、技術專題培訓,組織各級環境執法人員開展VOCs治理監督執法專題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