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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經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進行四次修訂、修正。
勸君莫打枝頭鳥,子在巢中望母歸。

野生動物保護法共分為五章,包括:總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野生動物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
法規中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法規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法規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