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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2月1日起實施。按照《條例》規定,秦嶺區域內縣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度。
作為南北地質、氣候、生物、水系、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線,秦嶺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陜西將用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保護好秦嶺,切實筑牢秦嶺這一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宏賢在陜西省人大常委會、陜西省人民政府召開的《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
《條例》將秦嶺核心保護區范圍由“海拔2600米以上”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將秦嶺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和有關保護區塊列為核心保護區;重新調整規范了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范圍。其中,核心保護區的面積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點保護區面積占比由26%提高到30%。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嚴格約束開發行為。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實施產業和項目全區域、全過程監管。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開山采石,擴大了禁止礦產開發的區域,對房地產開發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將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電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條例》建立了層級分明的規劃制度體系。按照國家國土空間規劃的總體要求,編制、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分區保護圖,形成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為統領、以省級專項規劃為依托,以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輔之以省、市、縣三級分區保護圖,更有利于精細化管理。
同時,《條例》突出源頭治理,建立嚴格的責任監管制度體系。《條例》專門設置“監督管理”一章,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監管責任,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監測、監管體系,強化基層執法、綜合執法。加大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規定秦嶺區域內縣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度;建立約談制度,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要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高違法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進一步夯實了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