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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目、打手、賣淫女,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4個月內實施搶劫16次,搶劫數額9萬余元。2020年12月23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對以楊某為首的6人惡勢力集團犯罪作出一審判決。
自2018年初開始,被告人楊某組織被告人權某某、王某某、馮某某(已判決)等人充當打手,糾集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等人為賣淫女,形成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由楊某通過網絡上線龍某(化名,另案處理)獲取嫖客信息,將信息發送給權某某等男性被告人,其帶領賣淫女到酒店為被害人提供性服務。男性被告人進入房間后,采取堵門、打耳光、語言威脅等暴力方式,以索要服務費、車費、保護費等名義強迫被害人交出錢財。2018年7月至10月期間,該犯罪集團累計作案16起,搶劫數額91460元。其每次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給楊某,由被告人楊某在實際參與的犯罪集團成員中進行分配。
因該案被告人池某、樊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蓮湖法院采取不公開開庭的方式,于2020年12月14日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蓮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以被告人楊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權某某、王某某為骨干,被告人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為成員,6名被告人之間有明顯層級,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蓮湖法院以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1.5萬元;被告人權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2年又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相應罰金。(記者 馬文青 通訊員 權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