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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郭銳卓等51名被告人涉黑案件公開開庭宣判,以被告人郭銳卓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6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楊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49名被告人均判處相應刑罰,其中判處無期徒刑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5年到10年有期徒刑11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0人,緩刑5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郭銳卓以同學情誼、朋友義氣為紐帶,糾集楊毅、王寶蕾等人通過開設賭場牟取非法利益。隨著郭銳卓等人開設賭場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的不斷增強,其規模不斷擴大,地域從榆陽區發展到米脂、綏德、靖邊乃至西安,賭場方式從用麻將推對子、壓單雙發展到賭博機賭博、網絡賭博乃至境外賭博。隨著郭銳卓等人開設賭場的名聲漸響,被告人常會、任鵬等多名社會閑散或違法犯罪前科人員陸續主動投靠,并以郭銳卓投資入股的皇家永利KTV的客房為據點,以隨叫隨到、不得吸毒、不參與他人組織的賭博為約定俗成的規約,逐漸形成以郭銳卓為組織者、領導者,楊毅、王寶蕾2人為骨干成員,李宇恒、寇子洲等21人為積極參加者,曹勇、康文良等8人為一般參加者的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和職責比較明確、具有一定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9年至2017年間,該組織以開設賭場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還通過投資KTV、煤礦工程等多種手段聚斂錢財,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同時,該組織通過支付組織成員相應報酬、提供住所、活動經費、出國出境、安排承包煤礦工程等方式,豢養組織成員,籠絡人心,維系組織發展。
為逞強爭霸、索要賭債、非法斂財、樹立非法權威,擴大組織影響,郭銳卓親自參與或策劃指揮組織成員實施了開設賭場、一起聚眾斗毆轉化的故意傷害、兩起報復性故意傷害、兩起非法拘禁、一起敲詐勒索,一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造成一人死亡、兩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以及多人家庭破裂、公司倒閉等嚴重后果,被害人忌憚其威懾而不敢控告,嚴重破壞了榆陽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響。
其中,2017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郭銳卓與被害人王某東受邀在榆陽區膚施路翔宇國際酒店吃飯期間,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后雙方共糾集30余名人員在翔宇酒店持械斗毆。被告人郭銳卓組織、指使楊毅、王寶蕾等被告人持砍刀、菜刀、棒球棍等工具擊砍王某東。王某東身受30余處刀傷,當晚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王某東符合被他人用較鋒利銳器多次砍刺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人員駕車逃離過程中,被告人郭銳卓指使他人掩埋刀具、砸毀手機,安排逃離車輛、路線,并安排楊毅、王寶蕾給參與人員每人發放5000元后眾人分散潛逃。
此外,該組織成員個人還實施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窩藏等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郭銳卓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及其成員共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12項罪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