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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民發【2011】28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1〕5號)文件精神,建立規范我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程序,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要求,現制定《陜西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實施細則》并印發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陜西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孤兒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陜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陜政辦發〔2011〕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是指政府為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用于補助孤兒伙食、服裝被褥、日常用品、基本醫療等費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工作,必須遵循“屬地管理、合理保障、應保盡保、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孤兒是指具有陜西省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
第五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最低養育標準,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8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已納入城鄉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圍的孤兒,繼續按原渠道享受各類標準補助,同時,通過差補方式按上述保障標準享受差額補助。
第六條 孤兒被委托監護或家庭寄養,對被委托監護人或寄養家庭每月補助300元養育勞務補貼。
第三章 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七條 集中供養孤兒的福利機構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并錄入“陜西省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經所屬民政部門審批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由孤兒或其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陜西省孤兒信息申請審核表》(附件1)。
2、孤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3、孤兒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提交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失蹤證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蹤的,提供死亡和失蹤證明。
4、監護人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5、孤兒本人或孤兒監護人銀行賬戶。
6、孤兒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陜西省孤兒信息申請審核表》(附件1)上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審批。縣(區)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陜西省孤兒信息申請審核表》(附件1)上簽署意見,并將孤兒基本信息錄入“陜西省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不符合條件的,由縣(區)級民政部門通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縣(區)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隱私,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
市級民政部門審核“陜西省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孤兒數據后,并報省民政廳審核批準,并將孤兒數據報市級財政備案;省民政廳審核“陜西省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孤兒數據后,并報民政部審核批準,并將全省孤兒數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孤兒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停發基本生活費。因年齡原因被取消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前3個月告知孤兒或其監護人。
第十條 新產生孤兒可隨時申報審批,符合條件的孤兒,從縣(區)民政局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四章 孤兒基本生活費資金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十一條 中央、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各地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市縣(區)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落實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按月發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每月15日前向縣(區)級民政部門報送下一個月本鄉鎮已審核審批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花名冊》(附件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級民政部門要深入調查了解孤兒保障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第十三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負責匯總整理本轄區孤兒基本情況,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月孤兒基本生活費支付申請。
第十四條 縣(區)級財政部門應將孤兒基本生活費資金專賬核算。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或其監護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前,縣(區)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孤兒監護人要簽訂《陜西省散居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附件2),對孤兒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要求,明確孤兒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定期對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巡查、走訪和監督評估,督促監護人做好孤兒養育工作。
第十七條 孤兒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縣(區)級民政、財政部門依托“陜西省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為孤兒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孤兒建立紙質檔案。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本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孤兒紙質檔案內容包括:
1、《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2、孤兒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孤兒的養育狀況(成長、健康、學習等情況);
4、鄉(鎮)、縣級民政部門對社會散居孤兒的走訪記錄;
5、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與孤兒監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
6、《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花名冊》
第十八條 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
前將本地區孤兒人數、保障標準、資金安排等情況分別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
第十九條 孤兒基本生活費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孤兒基本生活費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財政、民政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的專項檢查或抽查,或提請審計部門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進行審計評估,發現問題按規定糾正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稱福利機構,是指政府舉辦的集中收養孤兒、棄嬰的機構,包括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兒童部。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