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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李云玲
蓄滯洪區是流域防洪工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多次在防御流域性大洪水關鍵時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直接關系到受災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落到實處,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關鍵舉措。此次《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改發布,為完善蓄滯洪區法規體系、形成有效的運用補償機制奠定了重要基礎。
一、蓄滯洪區在防洪減災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受季風氣候與西高東低的階梯地形共同影響,我國大江大河普遍存在峰高量大、中下游河道洪水宣泄空間不足的特點,根據流域洪水出路總體安排和建立防洪減災體系的要求,在充分發揮水庫、河道及堤防等工程防洪作用的基礎上,在中下游地區科學布局有效分蓄超額洪水的蓄滯洪區,是達到流域防洪標準不可或缺的關鍵措施。我國現有98處國家蓄滯洪區,總面積約3.4萬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等流域,在歷次防御流域性大洪水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防御中,及時啟用8處蓄滯洪區,合計最大蓄洪25.3億立方米,極大減輕了流域防洪壓力,最大程度減小了洪水災害損失。
為合理補償蓄滯洪區內居民因蓄滯洪遭受的損失,2000年國務院制定出臺《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2009年,國務院批復了《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系統謀劃了蓄滯洪區建設管理目標、工程建設方案和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近期,為強化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利部啟動實施蓄滯洪區建設管理三年行動,重點提升主動調控、靈活調度、安全運用能力。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極端暴雨事件趨多、趨頻、趨強,對流域防洪減災帶來新挑戰,同時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高防洪安全保障要求,在應對流域性大洪水和超標準洪水時,作為防洪工程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蓄滯洪區的關鍵作用不可替代。
二、完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與災后恢復
因為歷史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蓄滯洪區經濟社會發展一般滯后于周邊地區,居民收入水平較低,基礎設施相對薄弱。若遇分洪運用,區內居民住房、農作物等將面臨嚴重水毀風險。《辦法》立足近年來蓄滯洪區實際啟用淹沒損失情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系統修訂補償對象界定、分類標準設定等內容,并同步優化補償程序,旨在通過制度性保障助力受災居民盡快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二)保障防洪減災體系功能發揮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是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是蓄滯洪區蓄洪功能和防洪減災體系充分發揮的關鍵。科學完備的補償機制與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體系,能有效增強蓄滯洪區居民對分洪調度指令的遵從度與轉移時效性,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同時,為流域防洪工程體系調度運用創造有利條件,助力實現“分得進、蓄得住、排得出、人安全”的建設管理總目標,全面提升流域整體防洪保安能力。
(三)促進社會公平與區域協調發展
完善蓄滯洪區補償機制是統籌發展與安全、推進自然災害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協調防洪減災與經濟社會發展矛盾、保障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具有關鍵作用。分洪后及時補償不僅能有效緩解受災群眾經濟壓力,更能防范因災致貧、返貧風險,維護災區社會穩定。通過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與受益地區財政分擔機制,將受益地區享有的防洪效益反哺于實際承擔損失與風險的群體,是踐行社會公平承諾的直接體現,既保障了防洪安全這一公共利益的整體實現,又切實維護了受災群眾的權益。
三、加強《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辦法》系統全面、利民為本、操作性強,明確了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的原則、對象、范圍、標準、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準確把握《辦法》實施的工作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加強部門合作和群眾聯系,做好補償登記、損失核查、方案制定、資金發放等關鍵環節工作,為蓄滯洪區安全分洪運用和加快災后恢復提供有力保障。
責任編輯:白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