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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8年《公共圖書館法》、2019年《陜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統稱“兩法一條例”)相繼出臺以來,陜西省西咸新區灃西新城利用多種方式進行普法宣傳活動,收到了一定效果。今天,灃西新城文化和旅游局就將最權威的的法本匯輯在一起,供讀者收藏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揮其作用。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創造條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并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三十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并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
國家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國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面向農村提供的圖書、報刊、電影等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的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促進德智體美教育。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豐富軍營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軍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條國家加強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產品的供給,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及其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愿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愿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
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條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愿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第五十四條國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人才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考評,確保資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公共文化服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報道,并加強輿論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
(二)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三)收取費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設 立
第三章運 行
第四章服 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傳承人類文明,堅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前款規定的文獻信息包括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數字資源等。
第三條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捐贈方式參與境內公共圖書館建設。
第七條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圖書館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保護和使用文獻信息。
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文物、檔案或者國家秘密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檔案管理或者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對在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設 立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第十五條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館舍面積、閱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章程應當包括名稱、館址、辦館宗旨、業務范圍、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則、終止程序和剩余財產的處理方案等事項。
第十七條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名稱、館址、聯系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服務范圍及服務人口等因素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文獻信息專藏或者專題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館舍或者其他設施。
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條公共圖書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剩余財產。
第二十二條國家設立國家圖書館,主要承擔國家文獻信息戰略保存、國家書目和聯合目錄編制、為國家立法和決策服務、組織全國古籍保護、開展圖書館發展研究和國際交流、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等職能。國家圖書館同時具有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的功能。
第三章運 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廣泛收集文獻信息;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還應當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保存和傳承地方文化。
文獻信息的收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共圖書館可以通過采購、接受交存或者捐贈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獻信息。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和所在地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規范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整理,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并依法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有關處置文獻信息的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防火、防盜等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不得用于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際交流與合作。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開展聯合采購、聯合編目、聯合服務,實現文獻信息的共建共享,促進文獻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當地特點的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圖書室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通借通還,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總館應當加強對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檔案、文物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四章服 務
第三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四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并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活動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三十五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文獻信息和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
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閱規則等;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公告。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
第三十九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等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條國家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圖書館數字服務網絡,支持數字閱讀產品開發和數字資源保存技術研究,推動公共圖書館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向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十一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內古籍的保護,根據自身條件采用數字化、影印或者縮微技術等推進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過巡回展覽、公益性講座、善本再造、創意產品開發等方式,加強古籍宣傳,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建立投訴渠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條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合法利用文獻信息;借閱文獻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歸還。
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提供服務給予扶持。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范,對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聯合服務。
國家支持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圖書館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規處置文獻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
(三)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四)將設施設備場地用于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要求的行為。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出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歸還所借文獻信息,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十四號
《陜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于2019年3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3月29日
陜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19年3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扎實推進全省文化建設,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等。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產品供給和活動組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的具體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社科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的需求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網絡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整合文化宣傳、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資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資源。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建設,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資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形成全民參與和協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氛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重點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活動開展評論報道,對公共文化服務進行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堅持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滿足人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一)設區的市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二)縣(市、區)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共閱報欄、電子閱讀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三)鄉鎮、街道應當依托文化站等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四)在村、城鄉社區整合文化活動室、職工書屋、農家書屋等資源,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車站、機場、廣場、城鄉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公共文化設施遷址另建,原有設施繼續保留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的,鼓勵其繼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人員,保障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的安全。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省優質文化資源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創作生產規劃,支持和引導具有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特點,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采取措施鼓勵提高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扶持本省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生產、演出單位,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本省傳統文化的繁榮發展,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和省級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創建具有當地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產品的遴選、采購、推介和供給機制,構建各類優秀文化產品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便捷通道。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健全服務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向公眾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并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提供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告,因突發性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除外。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學生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承擔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在公休日開放,在其他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適當的開放時間。
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并在設施維修、管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經費補助。具體辦法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體育等部門制定。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的前提下,確定并公布向公眾開放的文化體育設施、場所和時間。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情況。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實現全省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通過寬帶網絡、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等技術手段,利用數字智能終端、移動終端等新型載體,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公共文化服務,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等,利用流動圖書車、流動服務車、流動展覽等形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全民閱讀,完善全民閱讀設施,提供全民閱讀服務,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相關促進活動,利用各種形式倡導、推廣閱讀,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閱讀活動,為企業、學校、社區、養老院、福利院、軍營等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利用當地豐富文化資源,依托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學校開展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宣傳教育,加強秦腔、民歌、腰鼓、剪紙、泥塑等本省優秀傳統文化的普及推廣,培育公眾正確的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承發展本省優秀文化。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和支持在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等場所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或者設置公共文化活動區域。
第四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或者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文化單位創新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模式,可以開展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化運營試點,吸引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文化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合作,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科技標準規范,開展文化專用裝備、軟件、系統的研發應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類行業協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進其規范有序發展。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扶持、規范民間文藝團隊健康發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民間文藝團隊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并為其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間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的非國有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應當按照鼓勵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采取提供業務指導和幫助、政府購買服務、經費支持等多種扶持措施,鼓勵其向公眾免費開放并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務,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務網絡體系。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本省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注冊招募、業務培訓、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規范和促進文化志愿服務活動,保障文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文化志愿服務。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相對薄弱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場地、資金等方面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以及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給予支持和幫助,保證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公共文化設施,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和群眾文體活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利用民間文化團隊、文化人才等資源,提高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承擔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文化崗位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人才隊伍教育和培訓。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引進、培養公共文化服務領軍人才。
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第三方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四)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務扶持、保障職責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二)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三)收取費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