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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2.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施工工地辦公、住宿等臨時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3.現有高層建筑、商住樓等場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規動火作業;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和防范措施。
4.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5.大型活動現場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裝飾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建筑住宅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4.樓梯間、前室等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三、疏散通道不暢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4.賓館飯店、員工宿舍等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安全出口嚴禁鎖閉,必須保持暢通。
四、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及時搬離。其他場所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在明顯部位設置禁煙禁火等警示標志,并安排專業人員管理。
2.商場市場、施工工地等場所違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須及時清理。
3.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車間等場所內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五、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排煙風機處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張貼明顯標志。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六、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嚴禁進樓入戶。
2.居民住宅樓、員工宿舍等有人員居住的場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必須搬離,嚴禁“人車同屋”。
3.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4.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5.電動自行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不落實
1.控制室持證上崗人員數量不足的,督促單位按照每班2人、24小時值班要求,配齊人員。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不熟悉應急處置程序,不能有效落實的,督促單位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八、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有待加強
1.施工工地消防臨時水源、消防車道、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缺失,消防安全管理缺位的,督促設置臨時消防水池、消防豎管和接口、配齊水帶水槍和滅火器材,開展消防滅火救援演練,加強防火巡查、檢查,嚴禁工地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建筑供施工人員居住。
2.汲取巴黎圣母院火災事故教訓,文物古建修繕工地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加強用火、用油、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修繕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加強防火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九、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及時明確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2.單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單位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存檔備查。
2.單位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必須每兩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必須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3.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必須及時消除整改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疏散在場群眾。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警、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十二、微型消防站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微型消防站隊員要加強自身“四個能力”建設,積極做好防火檢查、巡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初期火災撲救工作。必須定期組織微型消防站隊員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