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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于立案審查的案件,經審查認定不存在違紀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撤銷案件應由承辦案件審查的部門寫出《銷案呈批報告》,報請立案機關批準后銷案。
撤銷案件應告知被審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審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重要、復雜政紀案件的撤銷,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這里的重要、復雜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違紀違法的;二是需要給予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人員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以上處分的;三是社會影響較大的;四是涉及境外的。